开放型放射性实验室的建设选址及总平面设计要求SICOLAB
1、第一、二类实验室不得设于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会同放射卫生防护及环保主管部门审批者例外),第三类实验室及属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
2、一类实验室的工作场所、二类实验室从事干式发尘操作的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二、三类实验室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隔开。
3、根据实验室的性质、规模和当地的环境条件,应在实验室周围划定适当大小的非居住区及限制区。
4、实验室选址时,必须调查研究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实验室可能产生的污染源项及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与运输等因素,进行最优化分析,对预选点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
5、实验室所选地址,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实验室设计。
6、实验室在总平面布置时,一般应将实验室区域分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所有可能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实验室和房间都应设在控制区内。
7、实验室一般应按当地最小或较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民区的上风侧,控制区位于非控制区的上风侧。
8、实验室室外路线设计应合理布置人流和车辆道路,保障射放性工作人员只能按指定路线进入实验室,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避免交叉污染。
9、从事开放性放射性工作的各实验室布置上应相对集中,联系密切的实验室可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设通道连接,并设总卫生出入口。单独的实验室自设卫生出入口。
10、经常运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实验室区域,应该设置专用道路。
11、较高等级的实验室可用于操作较低等级实验室所对应的放射性活度,但在较低等级实验室中操作较高等级实验室所对应的放射性活度时,必须对该实验室进行改建或扩建,使该实验室的各项辐射防护条件符合相应的较高等级实验室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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